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東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柒拾柒萬肆仟柒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陸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