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26號聲請人 陳英斌 上列聲請人陳英斌因與相對人 許世琦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英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許世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