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聲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一三號C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樹山選任辯護人侯重信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林錫宏選任辯護人陳瓊讚律師上訴人即被告黃金鐘右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八月十九日,以七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四二號,所為宣示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即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F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即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F00000000號」,係「Z000000000號」之誤載,有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八月廿一日檢丁字第七四六三號函附甲○○法務部戶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憑(詳本院聲字卷一至三頁),自應將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更正為「Z000000000號」。依前項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許進國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