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8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琮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參佰零捌萬參仟肆佰陸拾伍元,及(一)其中新臺幣壹佰零參萬壹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其中新臺幣貳仟零貳拾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其中新臺幣玖拾肆萬參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四)其中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玖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五)其中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萬壹仟肆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