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9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柯朝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446元,及自民國95年6月28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柯朝卿於民國91年03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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