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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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43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呂承謚 上列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勁能實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債務人勁能實業有限公司業經109年3月3日經授中字第10935005000號函廢止在案,債權人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以供本院審核。(未選任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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