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25號聲請人 謝政儒 上列聲請人因與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票據是否於聲請人收受後遺失,抑或於郵寄過程中遺失而未交付予聲請人。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25號聲請人 謝政儒 上列聲請人因與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票據是否於聲請人收受後遺失,抑或於郵寄過程中遺失而未交付予聲請人。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