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94號原告 王家鑫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
陳彥文 律師 高凱韻 律師被告 童千慧
陳啟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8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4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3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等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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