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90號原告熱帶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耿漢生 、 馬蕊香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被告耿漢生、馬蕊香應連帶將阻擋地下室甲種防火門之雜物移除並恢復原狀,使該防火門發揮應有之防火區劃功能」,係屬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係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耿漢生、馬蕊香應連帶賠償原告修繕系爭防火門所支出之費用3150元及利息」,係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150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3,150元(計算式:1,650,000元+3,150元=1,653,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