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進行特別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5號聲請人 陳國瑞 律師即勁泰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特別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勁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勁泰公司)之清算人。經清算人歷經數月辦理清算,並與國稅局、縣政府、執行處聯繫,發現勁泰公司之財產清冊,尚有存貨及車輛等。但經清算人到實地訪查,以及向國稅局主辦人員聯繫,確認無法查報該存貨,又其任何存款、現金均一無所獲。按公司法第335條規定,「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法院依債權人或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或依職權,得命令公司得開始特別清算;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者亦同。」聲請人多次函請其董事會成員說明財產去處,均未獲回應,且其財產已然不存在而無法處分,故其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且唯一之中央信託局勞工退休準備金仍非可自由處分,故確有公司法第335條之情事,爰請准予進行特別清算程序云云。
二、按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法院依債權人或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或依職權,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公司法第33
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惟所謂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之障礙,乃諸如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人數眾多,或公司之債權債務關係極為複雜,致普通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困難或勢必頗費時日,若改採特別清算程序,即可避免上述困難之場合而言。
三、經查:本件勁泰公司目前仍在清算程序進行中,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9號選任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而聲請人固稱因勁泰公司財產清冊上所列之車輛及存貨,經實地查訪,無法確認其所在,因認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而聲請准予勁泰公司進行特別清算。然聲請人所述上揭事由,依前說明,並無法透過改行特別清算程序而予以避免。亦即,縱本院命令勁泰公司開始特別清算,仍無益於該公司清算程序之加速進行或完成,此與「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之障礙」,尚屬有間。又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勁泰公司有利害關係人人數眾多、或公司債權債務極為複雜等之情形,尚難認本件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而無法依普通清算程序清理公司現務之情事。是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令勁泰公司開始特別清算程序,核與特別清算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二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