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月13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於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