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3號原告 李楊美蘭
李明達 李明龍 李炯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 律師被告 李陳秀蓉
李和全 李子培 李和評 李罔好 李鳳淑 李鳳燕 李春雄 李文雄 李文華 李嘉豪 李慧君 李鳳如 李淑靜 李文漢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上開期日前,將應撤回之被告( 李冷得 、 李料 之繼承人)具狀聲請撤回,並將繕本寄送被告,更應於言詞辯論期日更正訴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丁兆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