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24號附民原告 鍾月嬌
陳燕菱 陳燕藝 陳建宏 陳林城 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陳燕如 附民被告 林彥維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交易字第41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李俊彬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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