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扶養事件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84號聲請人 洪祈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文華 等間請求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民法第112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扶養事件,聲請人聲請狀言及「現今扶養方法每星期輪流一次,無法了解扶養人身體狀況,更造成聲請人工作上時間不便」等情,並聲請「扶養方法」由法院定之;依前揭規定應先經召開親屬會議,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提出或釋明曾召開親屬會議之紀錄或相關資料,該裁定已於100年11月11日寄存送達於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芬園分駐所,並於同年月21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法第1120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