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字第5號原告 陳永乾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 陳怡榮 律師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志堅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3年度保險字第1號請求確認保險關係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3年度保險字第1號請求確認保險關係存在事件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