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被告 鄭新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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