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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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原告 洪林阿甘 被告 楊昆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同案被告 戴惠琳 部分已調解成立;同案被告 黃文勇蔡佩珊 部分經本院駁回;同案被告 邱奕豪 部分通緝中,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蔡有亮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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