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4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彥所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文彥犯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6年4月10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78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又於105年11月29日犯附表編號2、編號3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5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有如附表編號1、附表編號2(含編號3)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本院為受刑人黃文彥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3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日106年4月10日之前所犯數罪,雖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就附表所示編號1至3所示3罪,受刑人 黃文彥業 經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黃文彥於108年10月25日請求定刑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3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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