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戊○○(即辛○○
癸○○(即辛○○壬○○(即辛○○丁○○(即辛○○丙○○(即辛○○乙○○(即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被告庚○○即反訴原告1之
己○○共同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 律師
王乙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1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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