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6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徐惠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惠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徐惠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2,300元,應繳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9,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