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侵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訴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政成選任辯護人洪政國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第224條、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猥褻、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及名譽等罪,且於本案之前,被告已涉嫌對於3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之犯嫌,並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此皆有被告前科紀錄所載,是依本案相關罪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再犯妨害性自主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107年9月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李秋娟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