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度司促字第 4323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司促字第 4323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3236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債 務 人 甲○○
巷4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陸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甲○○於81年12月4 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U 。相對人至98年8 月5 日止累計消費記帳1 元正未給付,其中1 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8 月5 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相對人甲○○於95年5 月2 日向聲請人借款330,000
元,約定分36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相對人於借款後至98年8 月5 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280,665 元 (其中本金為267,536 元,利息為0 元,違約金為13,129元),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8 月5 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朱恆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3236 號利息: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新臺幣│甲○○ │98年8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1元 │ │ │ │之利息。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1 │新臺幣│甲○○ │98年8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267536│ │ │ │之違約金。 ││ │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