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保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8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楷閎(原名蘇敬文、蘇位晟)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蘇楷 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楷閎前犯重傷害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7620號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秋瑩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芬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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