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31號聲請人 施玉鳳 上列聲請人施玉鳳因與相對人 呂明洲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施玉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本院94年度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影本,並說明重複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實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