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零玖萬肆仟零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