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4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448號
原   告 禾豐液壓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毅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駿行企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402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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