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 莊炳楠
陳富強 陳玉霞 簡俊雄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富強被告 周元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其對被告所有坐落花蓮縣○○鄉○○段○○○○○○○○○號範圍內土地(具體位置及面積以實測為準)有通行權存在等,因訴訟標的價額尚不能特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