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0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3年聲再字第5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有關建築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504號聲請人 陳妙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有關建築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64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依上開規定為釋明或提出委任狀,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簡慧娟法官高愈杰法官林麗真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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