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所有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乙○○原告戊○○原告甲○○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38,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