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政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政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政興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計10年8月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15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
107年7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余政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上開數罪刑接續執行,於100年8月15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73791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4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0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
109年12月14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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