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奕
(現在法務部○○○○○○○○強制戒治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奕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奕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可供參考)。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8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而提出聲請,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均為109年11月30日,而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確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編號7至8所示之罪,固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判決及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531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10月確定,然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犯罪之態樣、手段類似,所侵害者為財產法益,而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的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暨衡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6日、109年7月7日109年6月30日、109年7月6日、109年7月7日109年7月6日、109年7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2142號109年度偵字第13539號109年度偵字第14110號109年度偵字第14512號109年度偵字第14688號109年度偵字第14796號109年度偵字第12142號109年度偵字第13539號109年度偵字第14110號109年度偵字第14512號109年度偵字第14688號109年度偵字第14796號109年度偵字第12142號109年度偵字第13539號109年度偵字第14110號109年度偵字第14512號109年度偵字第14688號109年度偵字第147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4日109年11月4日109年11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9年11月30日109年11月30日109年11月30日備註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9日109年7月9日、109年7月10日109年7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2142號109年度偵字第13539號109年度偵字第14110號109年度偵字第14512號109年度偵字第14688號109年度偵字第14796號109年度偵字第12142號109年度偵字第13539號109年度偵字第14110號109年度偵字第14512號109年度偵字第14688號109年度偵字第14796號109年度偵字第12142號109年度偵字第13539號109年度偵字第14110號109年度偵字第14512號109年度偵字第14688號109年度偵字第147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4日109年11月4日109年11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9年11月30日109年11月30日109年11月30日備註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號78(此欄以下空白)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29日109年6月29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字第20693號109年度偵字第206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531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531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18日109年1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9年12月29日109年12月29日備註編號7、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5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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