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1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張文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三年度執聲字第四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祥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張文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刑人張文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11.20│102年12月11日上│││││午8時45分 許採尿 │││││前回溯5日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43號│毒偵字第10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基簡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6│││││597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4.24│103.04.1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基簡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6│││││597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5.22│103.05.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67號│執字第17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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