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靜文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靜文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