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1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8月12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9
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