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25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鄭璟 閎債務人 莊炳銘
林玉錢
一、債務人莊炳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伍佰柒拾參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如附件中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莊炳銘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玉錢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