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342號

原告 紀程議

被告 劉祖宏

劉晏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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