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77號原告 鍾奇欣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被告 李韋融 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68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洪玉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