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蔡尚義 被告 蔡定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60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曾仁勇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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