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優先購買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91號抗告人 羅宗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彥樂 間請求優先購買權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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