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06號上訴人 鄭傑生
莊雅雯 被上訴人 陳耀騰
洪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06號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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