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99號原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志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志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15,205元,應繳裁判費43,7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2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淑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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