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38號
原告 劉怡美
被告 洪耀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8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