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38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38號

原告 劉怡美

被告 洪耀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8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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