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
法定代理人 范大維
訴訟代理人 黃睿暘
被告 趙偉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57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金額等尚須調查,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珍
法官洪甯雅
法官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