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

原告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大維

訴訟代理人 黃睿暘

被告 趙偉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57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金額等尚須調查,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珍

法官洪甯雅

法官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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