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9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士通 (即 廖淑婷 之繼承人)
孔菊芳 (即廖淑婷之繼承人) 廖翠嬪 (即廖淑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廖淑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捌仟零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