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786號聲請人 鄒永桓 被繼承人 鄒永辛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鄒永桓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大陸地區公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
二、若欲委任代理人請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大陸地區公證人公證之授權書,並請所委任代理人,於聲請狀具狀人欄簽名並蓋印鑑章,註明為鄒永桓之代理人。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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