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55號原告 李均珮
王亞緯 被告 施耀程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施銘文 王韻涵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