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4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秋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2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秋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秋東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皆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本院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所拘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重於該應執行刑加計編號3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9月。再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各次犯罪之罪質等整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附表:受刑人黃秋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人口販運防制法│剝奪行動自由│就業服務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所犯法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刑法第302條第1項│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2項│││├─────────┼───────────┼───────────┼───────────┤│犯罪日期│106年1月16日│106年1月26日至同年2│107年6月16日││││月3日間之某時││├────┬────┼───────────┼───────────┼───────────┤│偵查機關│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910號、│107年度偵字第1910號、│107年度偵字第6271號││││第4022號、第5130號、第│第4022號、第5130號、第│││││8809號、第3753號│8809號、第375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簡字第80號、第│108年度簡字第80號、第│108年度簡字第39號││實││81號│81號│││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1日│108年4月1日│108年5月1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簡字第80號、第│108年度簡字第80號、第│108年度簡字第39號││決││81號│81號│││├────┼───────────┼───────────┼───────────┤││確定日期│108年4月29日│108年4月29日│108年6月10日│├────┴────┼───────────┴───────────┴───────────┤│附註│1.聲請書附表編號1誤載判決確定日期為108年4月26日,逕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2.本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80│││號、第8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