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小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小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文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肆佰
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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