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33號原告BowhallI.法定代理人 吳培鈺 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臺中分行法定代理人 黃棟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703,137元(原起訴標的金額為美金292,130元,以聲請支付命令日期民國100年9月15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美元兌換新台幣
29.792元計算,折合新台幣8,703,1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7,2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6,72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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