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181號

原告大自然環境綠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杰

被告 蔡婠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43,836元(含本票債權本金10,000,000元,加計算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22日止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件,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4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44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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